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