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证明是指由具有医生执照的医生开具的,包括疾病诊断证明、病假证明、死亡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等在内的证明文件。
门诊医师需要严格按照病情开写诊断、病休证明,并记录于病历。严禁开人情假条。
急诊患者的病休证明一般不得超过3天。在证明盖章时,须持挂号证(或小病历)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
病情证明书用于门(急)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证明,由经治医师开具并签字,非经治医师及无权医师无权出具。
凡需出具疾病证明书的患者,由经治医师核对其身份,根据病情开具相关证明,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不得弄虚作假;经治医师签字后,在门诊导医台处盖章生效。
医院一般可以开具以下诊断证明书:
1. 急性疾病:如急性胃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等。
2. 慢性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类风湿关节炎等。
3. 传染病:如流感、肝炎、结核等。
4. 肿瘤疾病:如肺癌、乳腺癌、结肠癌等。
5. 外伤:如骨折、、创伤等。
6. 手术:如阑尾炎手术、剖腹产等。
7. 产假、病假等:需要提供合法的用途。
有一些特殊的工作还需要在特别的环境中进行也或者是长期工作的原因导致身体的某个部位受到伤害等等,出现这种因为工作的原因导致的身体发病在生活中就是我们所说的职业病。那么如何才能知道自己的了职业病呢,这就需要借助专门的医生或者是的部门的诊断结果来证明,所以说,职业病的诊断证明是有力的证据,也是人们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要求赔偿的一些证据之一,在职业病高发行业来说,职业病诊断证明更加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