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除因经公安机关决定延期保存外,存放期不得超过30日;逾期不处理的,殡葬管理机构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可对遗体实行强制处理。所需费用由经办单位或当事人支付。
各地卫生、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分,要帮忙民政部门管好尸体运送工作。医疗机构要积极帮忙殡葬办理部分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尸体办理。禁止私自接运尸体。对患有烈性传染病者的尸体要进行检疫,并催促死者家属在24小时内陈述殡葬办理部分处理。
尸体运输一律由殡仪馆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运输。运尸车辆应悬挂省民政厅统一制作的“殡仪车”牌。运输尸体,一律使用经市殡葬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专用卫生纸棺封闭进行。对偏远山区殡仪馆车辆不能按时接尸的,由县级殡葬管理部门明确划定地域,报请市民政局批准,可由其他车辆运输。
向原籍民政部门或是殡葬管理中心做出申请,在得到同意后,才可以运回。同时需要开具居民死亡殡葬证,按照规定土葬或者火化。不得违规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