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详细页面
    联系我们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1-10-8

    联系:罗老师

    手机:

    电话:

    Q Q:619270360

    邮箱:619270360@qq.com

    官网:成都智汇源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微信:

    小程序

    成都压力容器许可证代办,经验丰富,专业可靠

    2024-12-23 01:21:01 161次浏览
    价 格:面议

    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 (省级权限)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 1 ) 特 种 设 备 制造 单 位 许 可 ( 省 级 权 限 ) 首 次 申 请

    4.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十八条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五十七条

    7. 实施机关:省市场监管局 (部分委托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 门实施)

    8.审批层级:省级

    9. 行使层级:省级、市级

    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 受理层级:省级、设区的市级

    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 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名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许可

    15. 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起重机械

    5.7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7.1 未经监督检验或首次检验。

    5.7.2 监督检验、首次检验或定期检验(含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5.7.3 急停开关缺失或失效。

    5.7.4 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防坠器、超载检测装置缺失。

    5.7.5 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防坠器、超载检测装置失效。

    客运索道

    5.8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客运索道,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8.1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

    5.8.2 控制室、站台、机房紧急停车开关缺失。

    5.8.3 吊厢、吊篮、客车门不能锁闭且未停用。

    5.8.4 辅机、备用电源不能正常工作。

    5.8.5 电气系统回路发生故障后采用短接方法继续运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5.10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10.1 未经首次检验。

    5.10.2 首次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10.3 电源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5.10.4 制动(包括行车、驻车)装置缺失或失效。

    5.10.5 观光列车的牵引连接装置及其二次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网友评论
    0条评论 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无评论,沙发等着你!
    被浏览过 3366087 次     店铺编号:35049494     网店登录     免费注册     技术支持:百业网     杨宇    

    7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