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 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 事生产活动:
( 1 )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2)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 3 )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 4 ) 经鉴定评审合格。
隐患排查途径
隐患排查是管理的关键环节。根据标准,排查途径包括使用单位自查、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检查。
分门别类进行说明
锅炉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锅炉,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2.1 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5.2.2 阀(爆破片)缺失。
5.2.3 热工仪表失效或控制电(气)源中断,导致无法监视、调整主要运行参数。
5.2.4 阀(爆破片)失效。
5.2.5 系统报警装置缺失或失效。
5.2.6 联锁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5.2.7 熄火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5.2.8 运行中受压元件泄漏、液态排渣锅炉无法排渣、炉墙烧红。
5.2.9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者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运行。
5.2.10 电站锅炉主要汽水管道泄漏或锅炉范围内连接管道爆破。
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
5.5 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5.1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5.5.2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错装介质。
5.5.3 充装设备设施上的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