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 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 事生产活动:
( 1 )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2)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 3 )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 4 ) 经鉴定评审合格。
隐患排查途径
隐患排查是管理的关键环节。根据标准,排查途径包括使用单位自查、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检查。
电梯
5.6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电梯,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6.1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
5.6.2 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防夹装置失效。
5.6.3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
5.6.4 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回路被短接。
5.6.5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 400mm 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
大型游乐设施
5.9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9.1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9.2 带、压杠和档杆等乘客束缚装置缺失。
5.9.3 座舱舱门锁紧装置缺失。
5.9.4 制动装置、限位装置、防碰撞及缓冲装置、止逆行装置、限速装置、座舱保护装置缺
失或失效,或乘客束缚装置失效。
5.9.5 主要受力部件、重要焊缝及重要螺栓出现裂纹、严重变形等超标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