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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正规代办机构

    2024-11-01 07:37:01 69次浏览
    价 格:面议

    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 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 事生产活动:

    ( 1 )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2)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 3 )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 4 ) 经鉴定评审合格。

    隐患排查途径

    隐患排查是管理的关键环节。根据标准,排查途径包括使用单位自查、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检查。

    压力容器

    5.3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3.1 5.3.2 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5.3.2 固定式压力容器改做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

    5.3.3 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阀、爆破片、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5.3.4 快开门式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快开保护联锁装置缺失或失效。

    5.3.5 氧舱的接地装置缺失或失效。

    5.3.6 气瓶的瓶阀、泄压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客运索道

    5.8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客运索道,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8.1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

    5.8.2 控制室、站台、机房紧急停车开关缺失。

    5.8.3 吊厢、吊篮、客车门不能锁闭且未停用。

    5.8.4 辅机、备用电源不能正常工作。

    5.8.5 电气系统回路发生故障后采用短接方法继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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