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贷款限额是一种以非正式协议约束的贷款形式。企业基于资金需求具有季节性和规律性的特点,与银行订立非正式协议,约定一个由银行在指定期限内向企业提供贷款的限额,在此期限和贷款额度内,企业可随时获得银行贷款。企业申请贷款额度时必须向银行说明贷款前的财务状况,银行则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和自身营运要求决定是否授信和执行协议。备用贷款承诺是以比较正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约定的贷款形式。企业与银行签订正式的贷款协议,银行承诺在指定期限和限额内向企业提供贷款并要求企业向银行支付承诺费。
贷款风险的产生,往往在贷款审查阶段就开始了,综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看出,在贷款审查阶段出现的风险主要出现在以下环节。
(一)审查内容遗漏银行审贷人员挂一漏万,造成信贷风险。贷款审查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要求调查人员就贷款主体的资格、资质、信用、财产状况进行系统的考察和调查。
(二)在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没有尽职调查,而有关审贷人员,往往只重视文件的识别,而缺乏尽职的调查,这样,很难识别贷款中的欺诈,很容易造成信贷风险。
(三)许多错误的判断是因为银行没有对有关内容听取专家意见,或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判断而导致的。审贷过程中,不仅仅要查明事实,更应当就有关事实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进行专业的判断。而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审贷过程并非十分严谨和到位。
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依法把货币资金按一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由客户偿还本息的一种信用活动。贷款是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也是商业银行业务的核心。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是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可分为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贷款通则》规定了贷款种类的划分规则。
(1)按贷款期限的划分: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2)贷款按有无担保及担保方式的划分
信用贷款。信用贷款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未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没有担保,风险由银行或金融机构承担。此类贷款应严格加以控制。
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可以分为:保证贷款,指按《民法典》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指按《民法典》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指按《民法典》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贷款通则》规定的可贴现的票据实际上仅有商业汇票。
(3)贷款按贷款人是否承担风险的划分
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
购房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约定的购房意向和交易条件的文件,用于确立买卖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在私人贷款方面,购房合同是无法直接用于抵押贷款的。购房合同不能贷款的原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购房合同不能直接作为抵押物质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来贷款。这是因为购房合同是一种同意意向的文件,只是双方约定购房的意向和条件,并不对房屋本身的所有权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购房合同用于贷款的途径虽然购房合同不能直接用于贷款,但可以协助申请贷款的过程。一般情况下,购房贷款是向银行申请的,申请人需要提供购房合同作为购房意向和交易条件的证明文件之一。购房合同在贷款中的作用购房合同作为贷款的一部分,可以证明申请人有购房的意向和交易条件,并且在申请贷款时提供相关的购房合同是必要的。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价格、房屋面积、居住条件等信息也会对贷款的审批和金额产生影响。购房合同和房产证的区别购房合同和房产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购房合同是在购房过程中买卖双方达成的约定文件,而房产证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文件。购房合同和房产证的关系在购房过程中,购房合同是起到买卖双方约定的作用,而房产证则是房屋所有权的法定凭证。购房合同在房产证下来之前作为贷款准备文件的一部分,贷款审批一般会要求提供购房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结论在私人贷款中,购房合同不能直接用于抵押贷款,但可以作为贷款申请的一部分,证明申请人有购房的意向和交易条件。实际贷款中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文件,例如房产证等。购房合同和房产证是两个在购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文件,各自起到不同的作用,但都对购房贷款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