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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18 06:46:01 18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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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1、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医疗机构民事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3、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4、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5、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7、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8、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长不超过3年。

    病历等医疗文书在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前,首先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当庭质证,通过质证来确定病历的真实性。质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首先,应当对病历的形式和格式进行质证。病历书写应当符合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包括病历的完整性、书写错误的修正方法、上级医师的审批方法、医师签字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其次,应当对病历中的内容进行质证。注意病历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是否符合疾病发生、发展、演变的规律。

    后,将病历与其他证据资料进行印证。病历作为关键证据固然重要,当不是惟一证据,在诉讼中可能还存在其他证据,因此,法庭质证和法官审核认定时,一定要注意与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和不一致的方面。

    综上所述,如果患者需要用到病历证明的可以到具有资质的正规医院开,经门诊医生确诊疾病后,提供方案,要求经治医生开具诊断证明并盖章即可。您了解了吗?《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 15 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法律分析:诊断证明

    患者姓名:李某 ,性别男 ,年龄33 岁,身份证号:××××××,家住××市××区,由于饮食不注意,于2019年12月20日住院,于2020 年 1月1日经诊断为 肠胃炎,已经住院10天,但未完全康复,身体还很虚弱,不适宜继续上学,如果继续上学,学校餐厅饮食可能不够清淡,会造成反弹,此病需要有人在身边照顾,发生问题需紧急送往医院建议服用适当后须适当在家休息,本院为正规三甲医院,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

    xxxx年x月x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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