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附每位代表2寸照片五张)。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8 、上海代表机构住在场所的合法使用使用证明(1. 驻在地址的租赁合同两份;房产证复印件1份和平面分割图1份(产权人签字或盖章) 3. 如果是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9、《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
备注:第1至5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