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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昌平什么是工程履约担保,全程担保

    2024-12-24 08:00:01 38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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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担保人(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条款将在规定的日期内,以不超过双方议定的价格,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保证担保人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该项目;还可以经过协商,业主从新开标,中标的承包商将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后造价超出原合同造价的部分将由保证担保人承担;如果对上述解决方案不能达成协议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业主的损失。

    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不得高于中标合同价款的10% 。

    对于工程履约保证担保,如果是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应承担其担保责任:

    1、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直接接管该工程或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

    3、按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蒙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在工程审计中,常见的履约担保问题有以下几种:一、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关于履约担保的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施工合同违背招标文件另行约定履约担保,主要对数额、形式及退还方式作出另外规定。二、履约担保数额高出招标投标条例规定上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履约担保证金不得高于中标合同金额的10%。在工程审计中发现,部分项目规定的履约担保数额高于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三、履约担保形式违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形式,招标文件规定履约担保形式为现金或银行转账,实际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四、在实施阶段,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均有对履约担保提出具体规定,但在实际中,施工单位未提交但双方仍按原约定履行合同。更有甚者,建设单位对履约担保全然不知。

    合同担保的形式有本担保和反担保;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以及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担保方式的,就按一般保证来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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