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维修前检查
(1)报废情形
1)列入淘汰目录;
2)达到报废年限;
3)使用中严重损伤或重大缺陷;
4)维修时严重损伤、缺陷。
(2)淘汰目录
1)酸碱型。
2)化学泡沫型。
3)倒置使用型。
4)氯、四氯化碳。
5)1211、1301。
(3)报废判定原则
更换零部件
1)灭火器瓶体和器头不可更换,其余更换部件性能参数与原企业保持一致。
2)零部件更换两种情况:一是零部件存在缺陷更换,二是一些特定部件每次维修时必须更换。
灭火器一经开启,即使喷出不多,也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再充装再充装应由专业维修部门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和方法进行,不得随便更改灭火剂的品种,重量和驱动气体压力。
灭火器经功能性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必须委托有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更换已损件、筒体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维修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灭火器报废制度。灭火器每五年和每次再充装前要对其主要受压部件,如器头、筒体等应进行水压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便用。试验后应及时干燥处理,并检查内壁,不应有明显锈蚀。水压试验不合格,不准用焊接等方法修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