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维修前检查
(1)报废情形
1)列入淘汰目录;
2)达到报废年限;
3)使用中严重损伤或重大缺陷;
4)维修时严重损伤、缺陷。
(2)淘汰目录
1)酸碱型。
2)化学泡沫型。
3)倒置使用型。
4)氯、四氯化碳。
5)1211、1301。
(3)报废判定原则
灭火器一经开启,即使喷出不多,也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再充装再充装应由专业维修部门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和方法进行,不得随便更改灭火剂的品种,重量和驱动气体压力。
灭火器应装有保险装置。这种保险装置可以是保险销,也可以起相同作用的其它结构。保险销上应有铅封或塑带封,铅封或塑带封是一次性使用的,凡是保险销上铅封或塑带封有脱落、断裂现象,说明该灭火器已被使用过。
灭火器单位检查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手提式和推车式 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 [3] 查。
外观检查发现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