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在香港成立分公司有何注意事项?
答:根据香港《公司法例》第X部,境内企业在香港成立的分公司,被称为非香港公司。其中对于名称的规定为“法团名称(corporate name)就注册非香港公司而言,指该公司在公司登记册内注册所用的本土名称或本土名称的译名”。而境内企业在办理境外机构备案时,由于商务委员会系统录入时要求境外机构中文名称一定要有分公司、营业部、代表处类似字样(英文名称没有限制要求),且境外机构名称须与本土名称或其译名一致。因此,建议在香港分公司注册时使用本土名称的英文译名进行注册,以便境外机构申请书中的报备英文名称与境外机构的实际名称相符合。
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金融类业务应如何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金融机构境外投资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注文件或无异议函等进行相应登记。
金融机构用境内自由利润境外投资非金融类业务应该如何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
金融机构若使用自由利润境外投资非金融类业务,可向商务、发改部门提交申请文件,通过备案或核准后再去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权限划分: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至3亿美元(不含)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不含)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注册地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投资主体通过提供融资或内保外贷等方式进行境外投资的,也需在发改部门备案。
申报流程
(1)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的,投资主体通过国家发改委全国境外投资备案管理系统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备案申请相关文件。
(2)属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的,投资主体应同时在国家发改委全国境外投资备案管理系统和江苏政务服务网省发展改革委“3698”服务旗舰店提交项目备案申请,并将对应的纸质申请材料送交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办事窗口或寄往省发展改革委。
(3)属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的,投资主体应通过国家发改委全国境外投资备案管理系统提交项目备案申请,并将对应的纸质申请材料送交市发展改革委外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