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生产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12、危险性较大分部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管理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向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其中,第2至13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注:其中,第2至13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
1、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
(1)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企业“三类人员”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生产许可证获准延期之前,“三类人员”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有效期之内)复印件、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生产管理制度:生产责任制和生产规章制度文件及操作规程目录。
生产责任制文件(应根据本企业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可参照下列岗位设定):
企业各级人员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经理、生产副经理、总工、总会计师、项目经理、工长、技术员、工程质检员、员、班组长等。
企业各职能部门生产责任制:生产计划部门、技术质量部门、部门、设备部门、劳动部门、教育部门、保卫消防部门、材料部门、财务部门、行政卫生部门等。
生产规章制度文件: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检查制度;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等。
操作规程:本企业施工主要工种的《生产操作规程》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