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提供窗口绿色通道服务;
(二)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实行年检免实质性审查的优惠服务;
(三)将“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作为创建驰名、商标重点培育对象,提供辅导服务;将是否被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列入商标认定的参考指标;
(四)协助“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推广使用示范合同文本,推行“订单合同”等新型交易合同,协助企业以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进行抵押融资。
(五)鼓励和支持发展连锁经营和分支机构,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实行优先办理政策倾斜;
(六)连续五年被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申请冠省名的注册资金要求可降低为五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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