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与新税法下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捐赠业务,特别是在救灾扶贫或一些新设立的企业在开业时,经常会发生社会各界的捐赠,对此事项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以前的核算方法,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在捐赠方和受赠方各不相同。
一、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新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中,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只需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如果被捐赠的固定资产已提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或无形资产已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借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将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如果对外捐赠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按照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标准统一为12%,超过限额部分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我国现行税法对两种形式的捐赠有明确规定:(1)符合税法一般规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限额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2)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对外捐赠不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捐赠支出要在当期全额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