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
GB8109-2005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402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
3、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
再充装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
维修条件servicecondition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3.5
维修能力servicecapacity
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
维修出厂检验leavefactorytestforservice
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3.7
维修能力检验testforservicecapacity
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